万物互联编码标识命名系统——码标

码标(IDbrand)是指“万物互联编码标识命名系统”的简称,码标起始符为“MA.”。二维码全球代码发行机构——统一标识代码注册管理中心在二维码对象标识体系“IDcode”(是ISO/IEC 15459国际标准体系的组成部分)广泛应用的基础上,为解决用户更加简便、易识、易记和更加高效的应用IDcode二维码国际标识体系,研究提出了一种对组织机构的数字身份和数字资产进行命名、确权、保护、管理的技术机制,即对象身份编码标识命名系统(也称万物互联编码标识命名系统或万物互联域名系统)。

码标是组织机构在万物互联时代的“数字身份证”,是组织机构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融合发展中的通用标识语言。通俗来说,码标是组织机构及人、事、物对象的标识域名,也相当于组织机构的“数字商标”,通常与二维码、RFID等载体组合呈现。从本质上讲,码标是组织机构的数字资产。码标(IDbrand)是指“万物互联编码标识命名系统”的简称,码标起始符为“MA.”。二维码全球代码发行机构——统一标识代码注册管理中心在二维码对象标识体系“IDcode”(是ISO/IEC 15459国际标准体系的组成部分)广泛应用的基础上,为解决用户更加简便、易识、易记和更加高效的应用IDcode二维码国际标识体系,研究提出了一种对组织机构的数字身份和数字资产进行命名、确权、保护、管理的技术机制,即对象身份编码标识命名系统(也称万物互联编码标识命名系统或万物互联域名系统)。

码标是组织机构在万物互联时代的“数字身份证”,是组织机构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融合发展中的通用标识语言。通俗来说,码标是组织机构及人、事、物对象的标识域名,也相当于组织机构的“数字商标”,通常与二维码、RFID等载体组合呈现。从本质上讲,码标是组织机构的数字资产。

  • 万物互联编码标识命名系统——码标
  • IDbrand
  • 数字身份证、数字商标、标识域名 数字身份和数字资产
  • 全球唯一性、显著性、通用性、开放性

基本概念及内涵

码标(IDbrand)是指“万物互联编码标识命名系统”的简称,是万物互联的标识域名,具有对组织或物品的数字身份和数字资产进行命名、确权、保护、管理的功能,码标标识起始符为“MA.”。码标一经注册在全球范围内被认可并且是唯一的。

码标是组织机构在万物互联时代的“数字身份证”,是组织机构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融合发展中的通用标识语言。通俗来说,码标是组织机构及人、事、物对象的标识域名,也相当于组织机构的“数字商标”,通常与二维码、RFID等载体组合呈现。从本质上讲,码标是组织机构在数字经济时代的数字资产。

码标是锚定组织机构在数字经济中的数字价值符号,是大数据时代提升组织机构数据价值、盘活数据资产的技术实现方式,是现阶段推动大数据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的重要工作内容。码标的提出进一步丰富了物联网络身份标识体系,加强码标资源管理,规范码标注册管理,对促进各国信息安全和数字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产生背景

近年来,万物互联、数字经济浪潮席卷全球,二维码作为物联网核心感知技术、互联网重要信息入口和大数据资源的重要获取手段,正在成为全球新的物品标识技术、贸易流通结算载体以及承载数字价值的载体符号,得到广泛应用和发展,成为全球数字经济发展的新亮点,成为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中不可或缺的经济元素。

二维码全球代码发行机构——统一标识代码注册管理中心在二维码对象标识体系“IDcode”(是ISO/IEC 15459国际标准体系的组成部分)广泛应用的基础上,为解决用户更加简便、易识、易记和更加高效的应用IDcode二维码国际标识体系,吸收借鉴全球相关研究成果与探索经验,并在实践中积极创新,研究提出了一种对组织机构的数字身份和数字资产进行命名、确权、保护、管理的技术机制,逐步形成全球供应链需求的标识编码命名与解析服务能力的万物互联编码标识命名系统——码标。

技术组成

码标是万物互联网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支撑万物互联互通的基础设施,其作用类似于互联网领域的域名解析系统(DNS)。码标技术的核心包括标识编码命名、标识解析、标识数据服务三个部分:

一是标识编码命名,能够为人、事、物各类对象的身份标识编码赋予唯一名称,类似于网络空间中的“互联网域名”;

二是标识解析,能够根据标识域名查询目标对象网络位置或者相关信息的系统,对人、事、物各类对象进行唯一性的定位和信息查询,是实现全球万物互联的前提和基础;

三是标识数据服务,能够借助标识编码资源、标识域名、标识解析系统开展万物标识数据管理和跨企业、跨行业、跨体系、跨国家的数据共享和互通。

基本特征

码标基本特征:码标一经注册, 全球唯一、 全球互认、全球互通。

码标外延特征:通用性、兼容性、开放性、可靠性、真实性、显著性、可识别等特性。

构成要素

码标是一种给对象的数字编码授予名称并进行解析的方法,它的表示支持数字、英文字母、中文字符、其它语言符号及它们的组合。

码标兼容各类编码标识体系(如IDcode,见图1),示例:海尔在全球对象标识体系(IDcode)中的数字标识为:MA.156.370212.1/,其英文通用码标为MA.haier/,中文码标为MA.海尔/

图1 码标与IDcode编码

码标适用于二维码、RFID等不同载体和各种应用场景,应用示例见图2。

图2 码标应用示例

社会意义

码标可广泛应用于贸易流通、智能制造、网络安全、产品追溯、城市管理、社会服务、医疗食品等领域。码标的提出对社会的经济发展具有以下积极作用:

全球唯一身份标识:基于ISO/IEC 15459系列国际标准IDcode标识体系,具有全球唯一性,是网络空间的“数字身份证”。

国际通用 : 码标作为标识承载了全球组织机构的商业语言,全球互认,是全球贸易的“数字通行证”。

信用载体: 在“数字身份证”和“数字通行证”的基础上形成了机构信用,是经济社会的“数字信用证”。

数字权益: 是数字资源和数字资产的权益凭证,具有明显的资产属性。

基本价值

码标的技术实现方法科学、灵活和扩展性强,具有以下多方面的价值:

(一)技术价值

缩短编码长度: 码标将极大缩短编码位数,减小二维码等载体面积及所占空间,极大丰富和提升在小面积空间里的应用场景和能力(如精密仪器、零部件、小包装等)。

示例:洛阳正大食品有限公司的IDcode编码为:MA.156.410303.1026,编码位数为18;其申请的码标为:MA.正大食品,编码位数为11;码标相比IDcode数字编码缩短了38.9%。

提高识读效率: 码标以符号化的标识代替数字编码,在码标载体介质不完整、受破损等不易识读的环境下,可以直接输入码标进行识读获取信息,提高了贸易结算和流通效率。

(二)应用价值

物联网入口: 码标是万物互联的标识域名,标识万物、连接万物,是未来物联网的入口。

一码多场景应用: 码标符合国际编码标准,技术兼容性强,一码通用,可贯穿适用于对象的标识、溯源、流通、宣传、营销等各种场景以及全生命周期管理。

增强标识易记性: 加注码标易识易记这种特定标记,能够增强消费者的注意力和记忆力,加深消费者对品牌及产品的印象。

提升品牌附加价值: 码标成为品牌的组成部分,增加企业品牌曝光机会,提高品牌知名度,使得品牌随着码标广泛传播,提升品牌价值和产品附加值。

(三)资产价值

全球性数字资产: 码标属于永久存续的数据资源,具有数字资产属性,一经注册全球唯一、全球互认、全球互通。

提升数字资产价值: 码标成为组织机构在数字经济时代数字资产确权、保护和管理的新型工具,提升了组织机构在万物互联智能世界和数字经济时代的数字资产价值。

促进数据转化成生产力: 码标兼具身份编码和品牌塑造双重作用,使得万物互联的标识数据成为一种生产力,提高了供应链及生产经营效率,并具有广阔的数据增值空间。

注册规程(码标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条 统一标识代码注册管理中心有限公司(简称统一标识代码注册管理中心)是码标注册管理机构,负责运行和管理码标系统,维护码标中央数据库,研究和开发相关技术和标准,制定码标相关管理规范,管理码标的注册服务,拟定并解释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码标注册服务机构(含下级码标注册商)是指经码标注册管理机构同意,具体承担码标注册服务工作的机构组织。码标注册服务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受理码标的注册申请,并完成码标的注册服务。未经码标注册管理机构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展码标注册相关服务。

第三条 为了维护国家法律法规,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注册秩序,码标注册管理机构对部分码标采取保留、限制、禁止注册措施。保留、限制、禁止注册的码标另行公告。

第四条 码标由英文字母(A-Z,a-z,大小写等价等效)、阿拉伯数字(0-9)、中文字符、其他语言符号及它们的组合构成,长度为4个字符以上(含4个),最多不超过64个字符,中间不可有空格。

第五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注册和使用的码标,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信息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十)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六条 除本管理办法另有规定外,任何自然人或者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均可按照本管理办法申请注册码标。

第七条 申请注册码标时,应向码标注册服务机构提交如下书面材料:

(一)申请者的身份证明材料;

(二)码标注册者联系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申请者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姓名、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

(四)申请者为组织的,应提交其单位名称、营业执照、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电话号码等;

(五)申请者的管理联系人、码标技术联系人、缴费联系人、承办人的姓名、通信地址、电子邮件、电话号码;

(六)码标注册年限。

码标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在收到码标注册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码标注册解析公共服务平台提交如上码标注册信息。

第八条 申请者应当在注册码标时保证:

(一)遵守有关国家的法律和规定;

(二)遵守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三)遵守本管理办法、码标争议解决办法等相关规定;

(四)提交的码标注册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 码标注册服务机构收到第一次有效注册申请的日期为申请日。码标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将申请日告知申请者。

第十条 申请者注册码标应当缴纳注册服务费。

第十一条 码标注册管理机构在申请日起15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审核所申请的码标。核准注册的,申请日即为注册日。不予核准注册的,码标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全额退还申请者已经缴纳的运行管理费。

第十二条 码标注册信息发生变更的,注册者应当于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码标注册服务机构申请变更注册信息。

第十三条 码标注册者变更注册服务机构的,原注册服务机构应当承担码标注册信息的转移义务。注册服务机构变更办法由码标注册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已经注册的码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码标注册服务机构应当予以注销,并可先行暂停或停止相关的码标解析服务:

(一) 注册者或其代理人申请注销码标的;

(二) 注册者提交的注册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变更后未及时更新的;

(三) 注册者未按规定或约定缴纳注册服务费的;

(四) 依据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码标争议解决办法作出的裁决,应当注销的;

(五) 有充分理由认为,所注册或使用的码标已导致注册管理机构、注册服务机构或其人员或其关联方、分支机构面临承担法律责任风险的;

(六) 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

第十五条 码标注册者因注册或使用码标而侵害他人权益的,应当由码标注册者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码标争议解决办法由码标注册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码标使用时须进行解析备案,由码标注册者向码标注册管理机构提交解析备案信息。未通过解析备案审核的,码标显示中不体现MA.XX,补充资料后,可以重新设置显示样式。码标解析服务管理办法由码标注册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码标注册管理机构有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对本办法及其他相关管理规范进行解释和修订。修改后的本办法及其他相关管理规范将通过官方网站公布,且于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第十九条 修改后的本办法及其他相关管理规范将自动成为已经存在的码标注册协议的组成部分。码标注册者不同意接受本办法及其他相关管理规范或其修改后的文本约束的,应于公布之日起60日内通知码标注册服务机构。收到此种通知后,码标注册服务机构将为其保留30日码标服务;30日后,注销有关码标。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