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统一标识代码注册管理中心有限公司(简称统一标识代码注册管理中心)是码标注册管理机构,负责运行和管理码标系统,维护码标中央数据库,研究和开发相关技术和标准,制定码标相关管理规范,管理码标的注册服务,拟定并解释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码标注册服务机构(含下级码标注册商)是指经码标注册管理机构同意,具体承担码标注册服务工作的机构组织。码标注册服务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受理码标的注册申请,并完成码标的注册服务。未经码标注册管理机构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展码标注册相关服务。
第三条 为了维护国家法律法规,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注册秩序,码标注册管理机构对部分码标采取保留、限制、禁止注册措施。保留、限制、禁止注册的码标另行公告。
第四条 码标由英文字母(A-Z,a-z,大小写等价等效)、阿拉伯数字(0-9)、中文字符、其他语言符号及它们的组合构成,长度为4个字符以上(含4个),最多不超过64个字符,中间不可有空格。
第五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注册和使用的码标,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信息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十)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六条 除本管理办法另有规定外,任何自然人或者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均可按照本管理办法申请注册码标。
第七条 申请注册码标时,应向码标注册服务机构提交如下书面材料:
(一)申请者的身份证明材料;
(二)码标注册者联系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申请者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姓名、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
(四)申请者为组织的,应提交其单位名称、营业执照、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电话号码等;
(五)申请者的管理联系人、码标技术联系人、缴费联系人、承办人的姓名、通信地址、电子邮件、电话号码;
(六)码标注册年限。
码标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在收到码标注册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码标注册解析公共服务平台提交如上码标注册信息。
第八条 申请者应当在注册码标时保证:
(一)遵守有关国家的法律和规定;
(二)遵守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三)遵守本管理办法、码标争议解决办法等相关规定;
(四)提交的码标注册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 码标注册服务机构收到第一次有效注册申请的日期为申请日。码标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将申请日告知申请者。
第十条 申请者注册码标应当缴纳注册服务费。
第十一条 码标注册管理机构在申请日起15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审核所申请的码标。核准注册的,申请日即为注册日。不予核准注册的,码标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全额退还申请者已经缴纳的运行管理费。
第十二条 码标注册信息发生变更的,注册者应当于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码标注册服务机构申请变更注册信息。
第十三条 码标注册者变更注册服务机构的,原注册服务机构应当承担码标注册信息的转移义务。注册服务机构变更办法由码标注册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已经注册的码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码标注册服务机构应当予以注销,并可先行暂停或停止相关的码标解析服务:
(一) 注册者或其代理人申请注销码标的;
(二) 注册者提交的注册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变更后未及时更新的;
(三) 注册者未按规定或约定缴纳注册服务费的;
(四) 依据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码标争议解决办法作出的裁决,应当注销的;
(五) 有充分理由认为,所注册或使用的码标已导致注册管理机构、注册服务机构或其人员或其关联方、分支机构面临承担法律责任风险的;
(六) 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
第十五条 码标注册者因注册或使用码标而侵害他人权益的,应当由码标注册者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码标争议解决办法由码标注册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码标使用时须进行解析备案,由码标注册者向码标注册管理机构提交解析备案信息。未通过解析备案审核的,码标显示中不体现MA.XX,补充资料后,可以重新设置显示样式。码标解析服务管理办法由码标注册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码标注册管理机构有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对本办法及其他相关管理规范进行解释和修订。修改后的本办法及其他相关管理规范将通过官方网站公布,且于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第十九条 修改后的本办法及其他相关管理规范将自动成为已经存在的码标注册协议的组成部分。码标注册者不同意接受本办法及其他相关管理规范或其修改后的文本约束的,应于公布之日起60日内通知码标注册服务机构。收到此种通知后,码标注册服务机构将为其保留30日码标服务;30日后,注销有关码标。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